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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g710101 发表于 2008-3-24 11:29

一桩令法院判决陷入尴尬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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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博客,参与“我的2008--我记录活动”,赢现金大奖!     注册┆登录┆发表文章    一桩令法院判决陷入尴尬的交易     2008-01-04 14: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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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生 社会 维权
稿源:湘声报·法治周刊
作者:文/图 本报记者 张弓



    一个没有土地所有权的自来水厂和附属水源,在未征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前,被私自转让并产生纠纷。几级法院为这次不具备合法性的交易多次开庭,维护私自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裁判结果大相径庭。交易者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土地所有者则声称,这桩交易根本就是非法的!



一桩令法院判决陷入尴尬的交易





   

     12月23日。新化县白溪镇白岩村。



    陈吉中指着一栋荒废了近两年的房子说:这就是自来水厂。他为了收购这个小水厂,已经数次上法庭,经历了一审、终审胜诉,再审、再终审败诉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陈吉中说卖方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自己根本无法配合执行,除了对再审后判决结果的公正表示质疑外,更主要的是因为当地村民阻碍进场施工,说卖方无权转让水厂,建这个水厂的土地是租用村民的。



    卖方瞒着土地所有者私自将其转让,涉嫌欺诈;同时国家相关法规明令禁止并正在严厉打击以租代征等国土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个水厂目前是一个烫手的山芋。



    白岩村部分村民也警告陈吉中在问题没有扯清前,不要接手这个水厂,否则会麻烦不断。事实上,村民11月初得知此水厂和相关水源已被“出卖”后,群情激奋。11月下旬,该村村委会和相关村民分别向县法院递交诉状,要将该水厂的所有者刘继常和准备接手这个水厂的陈吉中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使用的侵害,中止相关租用协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此看来,历尽艰辛的法院五次判决都只是在维护一次“非法交易”的“合法”权益。这结果让陈吉中难以接受,他想退出这场令其筋疲力尽的纠纷,却感觉自己正在陷进一个看不到希望的深渊。



买方表示《预算说明书》不合规矩,不能接受



    白溪镇是个小镇,镇上居民喝的水,原来主要靠镇办的自来水厂供给。2003年,镇水厂转由该镇居民陈吉中承包经营。此外,镇上还有一家私办水厂,经营者是该镇居民刘继常。



    两个水厂合计用户不到1000户,竞争日趋激烈。



    为摆脱恶性竞争带来的压力,两家水厂的老板终于坐到一起商议合并,最终决定由陈吉中收购刘继常的水厂。



    2003年6月底,两个水厂的老板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刘继常水厂一切设备(包括引水井、蓄水池、电力设施等)实行按实结算。由刘继常负责聘请有资格的工程结算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工程结算师必须具有资格证),结算后确定的资金由陈负责。作为补偿刘继常开办水厂的花费,陈吉中须在按实结算基础上再付10万元费用。



    双方同时约定,陈违约,则此5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刘;刘违约,陈所交这5万元以刘水厂的引水池和蓄水池作抵压,归陈所有。



    协议签订后,陈交了5万元预付款给刘。



    从法律的角度看,该协议极不严谨,为双方留下了“祸根”,并最终导致长达3年且至今未息的诉讼。



    2003年7月,刘继常聘请了新化县移民局有电气自控工程师资格证的卿安忠、有土建预算员资格证的李典伟、有土建施工员资格证的陈培根对他的水厂进行核算。3人最后出具了一份《预算说明书》,核算该水厂工程的实际造价为57万多元。



    陈吉中认为该预算书对刘继常的水厂估价过高,脱离了实际价值,不是“按实结算”而是“预算”,并且有些项目明显系子虚乌有捏造出来的。同时,对一个已经完工的工程项目出具一份不伦不类的《预算说明书》,既不合常理,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陈吉中不接受这个“预算”出来的价格。他要求刘继常退还5万元预付款。刘继常声称不要水厂就是违约,5万元预付款不能退还。



    此后,两人多次就此事进行过协商,白溪镇一些领导也出面组织调解,均没有效果。一份白溪镇镇ZF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了当时调处的过程:陈认为“按实结算”算出来的价款必须按照协议经过他核实认可后才付款,要求重新核算;而刘认为,“预算说明”和“按实结算”是一回事,协议上明确由他请人核算,所以算出来的结果即便是100万元,陈也必须照付。



卖方不承认初审法院指定会计师对水厂重新评估后的结果



    协商未果后,陈吉中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刘继常,请求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重新核算刘的水厂造价,判令刘继续履行协议。



    庭审中,矛盾的焦点仍是刘请人作出的《预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可信,双方意见针锋相对。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接受陈吉中的请求,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娄底市楚才会计师事务所,对刘继常的水厂资产进行评估。



    2003年9月15日,娄底市楚才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刘继常水厂的原值为36.795万元,净值(折旧之后)为28.1万元。



    同年11月5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指出,水厂购买协议为有效合同。由于审理过程中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而被告不认同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但又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故按该院的委托评估确定价款,确定水厂的价格为36.795万元。



    刘继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1月14日,娄底市中院审理后判决:刘与陈的协议继续有效。协议中引发争议的“由刘继常负责聘请有资格的工程结算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结算后确定的资金由陈负责”一段,结合协议中“核算员所需费用双方共同负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看,“由甲方负责聘请”应当理解为由甲方负责联系聘请事宜,聘请的技术人员应当得到对方的认可,工程量同样应当是双方核实认可的。这样核定的价款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中院判决还指出,刘继常提供的《预算说明书》不规范,没有盖单位印章,且协议另一方不认可,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而原审法院委托的会计事务所的评估操作规范,刘继常又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评估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娄底中院驳回了刘继常的上诉。



再审颠覆了初审判决结果



    娄底中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两审判决都以陈吉中胜诉告终,他申请执行,接管水厂,还投入巨资进行改造。就当他以为这场纠纷已尘埃落定时,2004年10月,省检察院就此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件又回到起点。



   

    村民反映,他们直到今年11月初,县法院要来强制执行刘继常与陈吉中官司的判决时,才参加了一个邀请了当地村民的听证会,在这个会上得知,他们租给刘继常使用的土地已经被转让。



    刘家提到的与村民兑换土地的协议,记者没有从别的村民那里看到。



    陈吉中由于这个新问题的出现而骑虎难下。他花了几十万买回来的水厂,现在几乎就是一堆废物。



    陈吉中表示,如果新的情况得不到合法处理,他还会上诉。



    据了解,白溪村与此案相关的一些村民已经就刘家私自出卖水厂租用土地及附属设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还没有正式受理。



    刘家水厂的建设用地究竟如村民所说是租用的,还是如刘家所说是兑换的,记者不得而知,法院一旦受理此案,真相将很快水落石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是兑换的还是租用的,农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出卖、转让、以租代征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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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督·维权评论(1) 引用 阅读(17) 圈子 编辑 打印 有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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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平辉 发表于 2008-3-24 23:39

官司再打几回,资产都会变成零甚至负数.都被吃掉了

匿名 发表于 2008-4-7 12:56

法院???????

现在法院黑不????!!!!!!!!!!!!!!1

匿名 发表于 2008-4-7 13:01

法院???????

现在法院黑不????!!!!!!!!!!!!!!1

匿名 发表于 2008-4-17 08:28

:victory:

匿名 发表于 2008-4-22 07:50

好的,大家支持你!

匿名 发表于 2008-4-23 18:49

很感动你们作为村干部还能为村民作想.不象我们那边村委勾结奸商,烂崽出卖村里的土地资产,恐吓打压上访村民.
祝你们能好运,老乡!希望天开眼吧.

发表于 2008-12-23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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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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